贵州师范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廉洁自律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反对“四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婚丧喜庆事宜中,要自觉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作风;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严禁借机敛财等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使用公车、公款、公物;严禁收受可能影响本人公正行使职权的礼品、礼金;严禁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筵席规模不得超过当地相关规定。
(二)操办子女满月、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升学留学、子女当兵等事宜,严禁将吃请、庆贺的范围扩大到亲属以外。
(三)严禁借工作变动、职务升迁、出国出境之机,进行任何形式的吃请招待。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一周前(丧葬事宜可以在事后一周内),要将所操办的有关事项(时间、地点、规模、筵席标准等)向相关基层党委(党总支)、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检查本单位领导干部对此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于不严格执行规定,失职、渎职,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上大操大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进行报告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部门要责令其说明原因,并视其情节责令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或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
对拒不报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严处理:
(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述廉时,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接受组织监督考核和群众民主测评。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带头倡导文明新风,坚决抵制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