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的角度出发,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对应当注意或需要纠正的问题,给予督促、提醒和帮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
第四条 谈话类型分为任职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三种类型。
第五条 与中层正职的廉政谈话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委托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进行;与中层副职的廉政谈话,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进行;与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或由科级干部所在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谈话的相关工作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应向谈话领导提供被谈话人的有关情况,供廉政谈话时参考。
第二章 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第七条 领导干部提任或调任职务,应对其进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由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1.提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等方面的要求;
2.进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
3.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的要求;
4.听取被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廉政教育谈话的情况。
第九条 任职廉政教育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第三章 提醒谈话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分管干部的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群众反映或信访举报较多的;
2.在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
3.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况。
第十一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反映的问题;
2.听取被谈话人的说明;
3.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十二条 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要如实答复、主动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确实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向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分管干部的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有违纪问题但不具备纪律处分情节的;
2.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自律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低的;
3.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5.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6.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7.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被谈话人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应向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谈话时,由校纪委办公室做好记录。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的要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谈话结束后,校纪委办公室要及时整理记录及有关材料,统一存档备查,谈话记录经本人确认后装入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